我已授权

注册

一文看懂33家消费金融公司

2019-08-19 07:26:17 和讯名家 

  编者语:

  消费金融公司是类银行金融机构,其资产端主要以消费贷款(不含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为主,负债端则可以吸纳股东子公司存款、部分可以发行金融债、部分可以进行同业融资、部分可发行ABS等等,因此其资产负债结构和银行整体相似,均属于重资产、重资本机构,资产负债率也相差无几。敬请阅读。

  文/任涛

  【正文】

  本篇报告聚焦消费金融公司。

  一、基本问题说明

  (一)消费金融公司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隶属银保监会监管,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消费金融”二字,而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

  (二)消费金融公司是类银行金融机构,其资产端主要以消费贷款(不含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为主,负债端则可以吸纳股东子公司存款、部分可以发行金融债、部分可以进行同业融资、部分可发行ABS等等,因此其资产负债结构和银行整体相似,均属于重资产、重资本机构,资产负债率也相差无几(商业银行一般为93-95%、消费金融公司则一般为90%附近)。

  (三)消费金融公司受《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13)2号令)约束,其遵循商业银行的大部分条件限制(如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等等)。具体看主要有:

  1、最低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2、资本充足率不低于银监会有关监管要求;3、同业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4、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5、投资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20%等;6、消费金融公司发放消费贷款的额度上限为20万元人民币。

  二、市场现状概述:已持牌24家、7家处于排队申请中、2家确定出资人后继续排队申请

  可能有读者看到标题会有点质疑,我国持牌消费公司数量不是24家吗,怎么会有30家呢?事实上仅仅分析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显然是静态的,无法有效追踪市场的变化,我们尝试更加动态地进行分析。

  (一)已持牌消费金融公司24家:国有大行2家、股份行2家、城商行13家、3家电器公司涉足、另有4家非银系

  截至目前,我国共有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具体信息如下:

  1、24家消费金融公司中有17家属于银行系,其中全国性银行4家、地方性银行13家。

  2、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全国性银行分别为两家国有大行(中国银行(601988)和邮储银行)、两家股份行(即招商银行(600036)和兴业银行(601166))。

  3、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13家地方性银行分别为北京银行(601169)、上海银行杭州银行、盛京银行、成都银行、中原银行、包商银行、长沙银行、哈尔滨银行、张家口银行、晋商银行、湖北银行、长安银行。

  4、剩余4家消费金融公司均有一定标志性,如捷信消费金融(第一家外商独资)、金美信消费金融(第一家台湾合资)、中信消费金融(第1家信托系)、华融消费金融(第1家AMC设立).

  5、目前国内苏宁电器、海尔集团以及国美控股等3家公司也均已控股或参股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苏宁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和金美信消费金融。

  (二)正排队消费金融公司7家:两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1家农商行、1家国有独资企业

  除以上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外,还有7家消费金融公司处于拟设立进程中。

  1、除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外,另有光大银行(601818)和华夏银行(600015)2家股份行处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进程中

  除招商银行和兴业银行外,还有光大银行和华夏银行两家股份行也在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且申请时间均为2018年。2018年8月9日,华夏银行在2018年半年报中提及设立华夏消费金融公司的计划(持股比例为51%)。

  2018年9月14日,光大银行发布公告称,将和王道商业银行、中青旅(600138)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北京阳光消费金融,三家分别持股60%、20%和20%。一旦两家申请设立成功,意味着股份行中将有4家拿到消费金融牌照。

  2、江苏银行宁波银行(002142)、富滇银行和吴江银行也处于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进程中

  除13家地方性银行外,还有4家银行也在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第一,最早的为2015年底的富滇银行,其消费金融公司已获得地方银监局批复同意。

  第二,作为第一家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农商行,吴江银行2016年8月计划与海航旅游等合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其同样已收到地方银监局的批复同意。

  第三,江苏银行和宁波银行分别于2017年4月、2018年9月宣布申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至今仍处于排队中。

  3、申能集团计划与新加坡大华银行共同设立申能消费金融公司

  2019年7月18日,国有独资企业申能集团计划与新加坡大华银行共同出资5亿元在上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申能集团持股80.10%),如果能够获得成功,这将是申能集团所拥有的第一个类银行牌照,即消费金融牌照。

  (三)另有2家机构需要重新寻找出资人

  此外还有两家消费金融公司虽然也处于排队中,但考虑到其共同出资人的问题,预计申请进程将会暂停,待重新确定共同出资人后再行申请(目前也有可能已经在重新申请中、我们不掌握最新情况),即甘肃银行和美的集团

  1、甘肃银行需要重新寻找出资人,再行申请设立陇银金融银行

  这里需要特别提一下有1家消费金融公司因出资人的问题而暂停设立,即“陇银消费金融”。2017年11月,甘肃银行、金徽酒、广东奥马电器(002668)拟共同出资3亿元设立陇银消费金融,持股比例分别为54%、42%和4%。

  但是,2019年5月14日,奥马电器的一纸公告暂停了这一设立进程,奥马电器表示“公司因亏损严重,已不具备继续推进消费金融公司的申报条件,终止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意味着谋划近两年的陇银消费金融进程被打断,甘肃银行需要重新寻找出资人,不过考虑到奥马电器仅持股4%,整体上看影响不大,预计甘肃银行在短时间内将会重启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进程。

  2、筹划国内第2家台资背景消费金融公司的美的集团也需要重新寻找出资人

  2019年5月,美的集团拟联手台湾永丰银行等机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这是继苏宁、海尔以及国美电器之后第4家电器公司宣布进入消费金融公司。一旦通过后,这也将是继厦门金美信消费金融公司之后,国内第2家有台资背景的消费金融公司。

  但是鉴于目前的大陆和台湾境况,美的集团可能不得不重新寻找共同出资方。

  (四)一些存量网贷机构等后续也有可能会转型为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除上述30余家直接由机构发起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案例外,还有一些存量类消费金融机构正在尝试向持牌消费金融公司转型,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一大力量群体。

  2019年7月4日,互金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召开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座谈会,明确对于少数在资本金和专业管理能力等方面具备条件的机构,允许并鼓励其申请改制为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

  例如,2019年7月18日,有消息称陆金所将退出P2P业务,并向消费金融公司转型,如果可行,这将是第一家成功转型的P2P公司。但是考虑到平安集团在消费金融领域已经有平安普惠,陆金所向消费金融转型的必要性没那么高,因此相关信息还有待进一步验证。

  (五)2018年获批的平安银行(000001)汽车消费金融中心也应归属于消费金融体系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消费金融公司的消费贷款不包括房地产贷款和汽车贷款,但是其也明确消费金融公司的名称中必须含有“消费金融”几个字,且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的名称中不得含有“消费金融”这个字。因此,从这个角度看,我们更倾向于认为2018年11月19日获批筹建的平安银行汽车消费金融中心(批文为银保监复(2018)272号)也为消费金融机构(具有金融许可证)。

  2019年7月25日,平安银行的汽车消费金融中心开业获深圳银保监局批复,意味着除徽商银行奇瑞徽银汽车金融公司)以及西安银行(比亚迪(002594)汽车金融租赁公司)外,平安银行成立第3家拥有汽车金融牌照的银行,而这也是唯一一家汽车金融牌照中带有“消费金融”二字的案例。

  平安银行的汽车金融在市场中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可以说是平安银行的特色金融产品,2018年平安银行的汽车金融贷款余额达到1720.29亿元(同比增长22.10%),仅2018年一年便发放汽车金融贷款规模达到1476.68亿元(同比增长24.70%),新增汽车金融客户数达到92万户(同比增长29%)。此外,2015-2018年,平安银行汽车金融贷款质量在同业中也保持较高地位,显著低于其信用卡应收账款和“新一贷”贷款。

  三、发展历程概述:政策变动虽频繁,然申请设立热情持续不减,未来依然有空间(一)政策脉落:消费金融公司是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以及政策推动下的被动产物

  消费金融公司产生的大背景是2007-2008年金融危机,而2010年后经济下行压力开始加大进一步加快了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进程。考虑到我国之前尚未有类似的构,因此参照国外经验最初也只是采取部分城市试点的方式。大的方向上来看,我国消费金融公司的产生、发展是政策推动下的被动产物。

  1、2009年7月22日,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3号令),明确了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2、2009年12月23日,一行三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匐服务支持重点产业调整振兴和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合理发展消费信贷,积极稳妥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工作”。此后2010年1年内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批复了四家消费金融公司,而2011-2012年两年期间则没有新增消费金融公司。

  3、2013年7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明确提出逐步扩大消费金融公司的试点城市范围。

  4、2013年9月27日银监会相关负责人就扩大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范围答记者问时表示,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城市在之前4家的基础上再增加10个城市,此外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也可以申请在广东(含深圳)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5、2013年11月14日,《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发布,显著放宽消费金融公司的诸多政策约束,如允许其可以异地作业。

  6、2016年1月11日,银监会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将消费金融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

  7、2016年的一系列文件(如银监办的24号文和26号文等),明确消费金融公司可以延伸服务触角。

  但是,2016年下半年后一系列政策文件开始出现导向上的偏差,非银金融机构的设立面临政策层面的阻碍,特别是校园贷、现金贷、网络小贷等业务一定程度上给消费金融公司笼上层阴影,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在政策层面上被表述为常态化,但实质上被约束并管控设立进度的倾向是非常明显的。

  (二)消费金融公司2016年初后逐渐被允许可以发行金融债、同业融资以及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2016年3月24日,央行和银监会印发《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放宽了消费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同业融资以及开展资产证券化的约束。即“鼓励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发行金融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通过同业拆借市场补充流动性;大力发展个人汽车、消费、信用卡等零售类贷款信贷资产证券化”。此后消费金融公司的相关业务约束被进一步放开。例如,

  1、12家消费金融公司可以被允许进入银行间市场

  虽然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中可以开展同业业务,但由于有两个硬性条件(即消费金融公司连续盈利需满2年和拆入资金余额不高于资本净额的100%),使得截止目前仅有12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进入银行间市场进行同业融资。

  分别为北银消费金融、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捷信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苏宁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华融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

  2、5家消费金融公司获准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

  目前具备开展银行间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消费金融公司共有5家,分别为马上消费金融(获批时间为2019年5月16日)、苏宁消费金融(获批时间2019年1月3日)、招联消费金融(获批时间为2018年7月6日)、捷信消费金融(获批时间为2015年12月7日)、中银消费金融(获批时间2015年9月2日)。

  (三)时间分布(按批准筹建时间):2014-2016年共批筹17家,近年来批筹节奏显著放缓

  1、国内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始于2010年,2010年1季度共批筹4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北银消费金融、锦程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和捷信消费金融。随后的2011-2013年,由于经济形势略有好转,通过消费金融刺激的必要性有所下降,因此在这期间再未有新的消费金融公司批筹设立。

  2、2014年开始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开始重现,持续时间长达三年左右(这期间市场利率也显著下行),使得消费金融公司开始进入集中批筹期,2014年批筹6家、2015年批筹4家、2016年批筹7有,至此国内已有21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

  3、2016年下半年,在供给侧改革推动之下,严监管成为政策的最主要导向,此时各类非银金融机构的设立均处于半暂停状态,仅有非常少数的非银机构获批筹建,对于消费金融公司而言同样如此,2017年批筹1家(即张家口银行和神州优车的幸福消费金融),2018年批筹2家(即台资背景的金美信、第1家信托系消费金融等)。

  (四)地区试点情况:由最初的4个城市,至2013-2016年的16个城市,2016年后推广至全国

  消费金融公司地区的分布和政策同样有密切的关系。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并不是全部放开,而是分为三个阶段:

  1、2009-2013年,试点集中在北京、上海、天津和成都四个地方。

  2、2013-2016年,在上述四个地区的基础上,新增10个地区,分别为沈阳、南京、杭州、合肥、泉州、武汉、深圳、广州、重庆、西安、青岛。其中,香港和澳门是根据CEPA相关安排,合格的香港和澳门金融机构可在广东(含深圳)试点设立消费金融公司。

  3、2016年初,银监会召开全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明确将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推广至全国。

  (五)地区分布情况:除上海、北京、广东、福建各2家外,东北2家、东部2家、中部5家、西部3家、华北4家

  1、从消费金融公司的地区分布来看,上海、北京、广东和福建四个省级地区各有2家,其中上海为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北京为北银消费金融、中信消费金融,广东为中邮消费金融(广州)和招联消费金融(深圳),福建为兴业消费金融(泉州)和金美信消费金融(厦门)。

  2、东北有两家,分别为辽宁的盛银消费金融(盛京银行)和黑龙江的哈银消费金融(哈尔滨银行)。

  3、华北地区(除北京外)有4家,分别为天津的捷信消费金融、山东的海尔消费金融(青岛)、内蒙古的包银消费金融(包商银行)、河北的幸福消费金融(石家庄)。

  4、西部地区共有3家,分别为锦程消费金融(成都)、长银消费金融(西安)、马上消费金融(重庆两江新区)。

  5、中东部地区有7家,分别为东部的苏宁消费金融(南京)和杭银消费金融(杭州),中部的湖北消费金融(武汉)、华融消费金融(合肥)、晋商消费金融(太原)、中原消费金融(郑州)以及长银五八消费金融(长沙)。

  (六)消费金融公司在哪些地方仍然为空白?

  目前来看,全国还有12个省级地区未设立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西藏、新疆、青海、宁夏、甘肃、江西、云南、贵州、吉林、湖北、广西等地,只所以到现在仍为空白我们猜测最可能的原因是这些地区经济状况并不理想,消费潜力不足,对经济的提助作用不大。当然,12个地区中,甘肃地区的甘肃银行、云南地区的富滇银行正在排队设立。

  (七)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条件

  1、主要出资人(可以为非金融企业)持有其股权比例不低于30%、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其必须有5年以消费金融业务经验、境外金融机构作为主要出资人必须在中国设立代表处2年以上或设有分支机构。

  2、非金融企业作为主要出资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最近1年营业收入不低于3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二,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三,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合并会计报表口径);

  第四,信誉良好,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消费金融公司至少应当有1名具备5年以上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经验,并且出资比例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15%的出资人。

  四、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经营情况(一)注册资本规模排序:捷信70亿遥遥领先,超过10亿元仅9家

  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320.65亿元。其中超过10亿元(含)的有9家,分别为捷信消费金融(70亿元)、马上消费金融(40亿元)、招联消费金融(38.69亿元)、中邮消费金融(30亿元)、兴业消费金融(19亿元)、陕西长银消费金融(10.50亿元)、哈银消费金融(10.50亿元)、海尔消费金融(10亿元)、尚诚消费金融(10亿元)。

  其余15家消费金融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在10亿元以下,且5亿元以下有4家(分别为四川锦程消费金融、盛银消费金融、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和中信消费金融)。

  (二)规模与业绩排序:分化明显,优秀的消费金融公司不多

  1、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2018年底总资产规模合计为3620.39亿元,其中超过500亿元的仅两家、超过100亿元的也仅有7家,排名最末的四家消费金融公司总资产规模均在40亿元以下(分别为北银消费金融、幸福消费金融、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以及长银五八消费金融),其中北银消费金融和四川锦程消费金融为我国2010年批筹设立的第一批消费金融公司,时隔将近十年,依然没有发展起来,非常令人遗憾。

  2、超过百亿的消费金融公司从高到低分别为捷信消费金融(990.75亿元)、招联消费金融(747.48亿元)、马上消费金融(402.62亿元)、中银消费金融(362.17亿元)、中邮消费金融(236.71亿元)、兴业消费金融(222.62亿元)以及海尔消费金融(118.28亿元)。

  3、2018年盈利情况较好的几家消费金融公司分别为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中邮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湖北消费金融、海尔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和北银消费金融。

  4、2018年盈利情况由负转正的消费金融公司分别有杭银消费金融、尚诚消费金融、陕西长银消费金融等。而中银消费金融和苏宁消费金融的盈利则出现负增长,同比分别下降59.35%和79.11%。

  5、消费金融公司由于是类银行牌照,因此其资产负债结构和银行比较类似,也呈现也相似的资产负债率(商业银行一般为93-95%、消费金融公司则约为90%附近)。

  唯一不同得是,消费金融公司的资产端几乎全部为消费贷款,负债端则几乎全部为同业资金。

  五、主要结论及建议(一)发达国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经验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借鉴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的推进主要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因此国外消费金融公司的发展情况能够给我们提供一些参考借鉴。整体上看,国外消费金融公司设立的主体比较多元且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主体也比较丰富(如美国可以提供消费金融业务的机构有银行、财务公司、储蓄机构、信用社、非银金融机构,日本有专门提供消费金融的金融公司、票据贴现公司、当铺、信用卡公司、邮购公司、综合租赁公司等等)。此外,国外消费信贷的品种主要有家庭耐用消费品贷款、销售商户POS贷款、商家会员卡、汽车贷款、住房装修贷款等具有特定用途的品种以及无特定用途的信用贷款(如循环信用、信用卡透支、现金贷等)。当然,国外消费金融业务的开展通常建立在信用体系比较完善的基础上,如美国有专门的征信机构。

  因此,我国目前也在逐渐搭建国内的征信体系,为消费金融业务的规范开展打下基础,相关的消费信贷产品、消费金融公司的主发起人等也会进一步放开。

  (二)消费金融公司是应对经济下行的被动产物,现在正当时

  国内消费金融公司始于2010年,其产生的真正背景是应对经济下行,因此可以说是被动产物。但是今年7月30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再次提及消费这一问题,我们认为在当经济内外形势比较复杂的情况下、消费金融公司的又一轮浪潮正在启动。

  从政策导向上来看,未来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将有如下方向上的倾斜:

  1、以“三农”市场为为拓展对象的消费金融公司更容易获批,特别是针对家电、农机具等耐用消费品贷款,这也是政治局会议的要求,因此一些经营稳健的农商行将有可能率先获得此名额。

  2、对于在区域金融中心、创新综合试验区、经开区、高新区等政策导向性比较明显的区域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更易获得批筹。

  (三)北京、上海、广东、福建以及其它部分城市新增消费金融公司的可能性为0,需要有特殊考虑

  1、从当前实际来看,消费金融公司“一城一家”的政策导向还是比较明显,考虑到目前北京、上海、广东和福建已分别拥有2家消费金融公司,因此这四个地区的消费金融公司设立预计很难获批。

  2、对于成都、青岛、武汉、南京、杭州、合肥、太原、沈阳、西安、包头、郑州、长沙、石家庄、厦门、泉州、广州、深圳等19个城市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申请获批的概率也会比较小。但是考虑到作为直辖市的北京和上海已分别拥有2家,因此并不排除同样作为直辖市的重庆和天津分别新增1家消费金融公司的可能性。

  3、目前基于CEPA而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仅有招联消费金融一家,我们认为考虑到广东地区经济总量位居全国第1,其应该还有1个消费金融公司名额(基本排除广州和深圳两地)。

  (四)现阶段消费金融公司分化比较明显,有场景和客户数是创收的先决条件

  虽然目前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已有24家,但从经营成效上来看,分化还是比较明显,拿得上台面的消费金融公司也就那几家,如捷信消费金融、招联消费金融、中银消费金融、马上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等等,多数消费金融公司的目的并不在于短期快速盈利,而是借此积累客户,这也是笔者一直想强调的,对于很多中小银行而言,不仅仅是客户为王,而应是客户数为王。

  例如,北银消费金融的存量客户已达到111万户、兴业消费金融开业以来累计为兴业银行输送借记卡客户近40万名,中原消费金融自2016年底成立以来的两年时间里累计为204.01万客户提供过服务。

  (五)消费金融公司新一轮的政策放开正在路上

  2017年5月,银监会印发《关于印发201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明确正在制定《消费金融公司发行二级资本债有关事项的通知》,这意味着除在资产证券化、银行间市场、金融债等方面逐步放开外,后续消费金融公司资本补充的渠道也会更加顺畅。而进一步放开的政策还不止于此,后续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指标的适度放开、差异化监管等等也可以有所期待。

  (六)可以考虑去收购业绩比较不理想的中小型消费金融公司或拟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的网贷机构

  消费金融公司的分化在盈利上体现得最为明显,以捷信消费金融公司为例,其总资产不到千亿,但创造的营业收入却高达186亿元,净利润也接近14亿元,这一盈利水平远超商业银行,而招联消费金融等其它头部机构也在展现出强大的生命力,这一现状正吸引部分互联网巨头纷纷涉足小型消费金融公司。

  例如,度小满金于2018年5月16日入股哈银消费金融30%股权、新浪和阿里巴马分别间接持股包银消费金融18.08%和12.16%股权于2019年6月24日获批、玖富拟入股湖北消费金融)。

  我们认为这也给尚没有设立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提供一些参考,也即可以考虑收购一些中小型消费金融公司或拟转型为消费金融公司的网贷机构的股权,毕竟现在业绩比较不理想的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相关的网贷机构还是比较多。

  (七)消费金融公司的不良率正在被监管部门关注,现在正处于转型期

  关于消费金融公司的不良率对于市场而言一直是个谜,近期捷信披露的数字也许能够给我们一些参考,2018年捷信消费金融的现金贷业务超过70%,其不良率在2018年底也达到8.40%的高位,而捷信中国的不良率更是高达9.70%。而捷信如此高的盈利水平同样伴随着高风险,是是值得我们思考的。

  不过需要注意得是,关于消费金融业务的风险问题监管部门近期开始有所关注(如果考虑到之前的消费贷、现金贷的话,监管关注的时间则可大幅提前至2017年)。当然,这并不影响消费金融业务仍然备受关注、诸多机构纷纷涉足消费金融的积极性。

  例如,2019年4月10日,银保监会摸底各地区消费金融等在内的机构所存在的共债风险特征,并要求对当前共债风险程度进行预估。此外,监管还要求各家消费金融机构上报共债风险对其资产质量产生的影响及发展趋势,分析共债风险产生的原因,在共债风险管理中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以及对进一步加强共债风险管理的政策建议等。(完)

  文章来源:微信公众号“博瞻智库”2019年8月6日(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本篇编辑:王诗琪

本文首发于微信公众号:金融读书会。文章内容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和讯网立场。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请自担。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看全文
写评论已有条评论跟帖用户自律公约
提 交还可输入500

最新评论

查看剩下100条评论

推荐阅读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