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越来越多的信托公司认识到金融科技对业务发展的强大支持能力。外贸信托提出“打造有‘科技范儿’的信托公司”,云南信托提出“让科技使金融更简单”,上海信托提出“科技赢领,转型再出发”,几乎各家信托都提出了科技赋能,加快科技布局。
对于这一现象,具有科技优势的金融机构认为这将是一个合作共赢的新机遇。比如,在消费金融领域……
根据中国信托业协会不完全统计,截至2017年末,已有18家信托公司明确开展了消费金融信托业务,并具备了一定的信托资产规模。其中,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超过100亿元的信托公司有6家,分别是外贸信托、云南信托、渤海信托、中融信托、中航信托和中泰信托,5家信托公司的消费金融信托资产规模为数十亿元不等,其他几家信托公司的资产规模不足10亿元。
然而,随着消费金融信托规模不断激增,科技金融在线发现,部分公司已经开始试图扩张业务边界,从与消费金融机构合作转变为瞄准C端、开展直接面向个人的消费现金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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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渤海信托涉嫌“现金贷”?
监管要求尚未明确,多地无法开展“现金贷业务”
2月20日,中信信托成立了一款名为“自然人贷款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该产品募集规模不超过1.2亿元,产品期限为38天到373天,收益率为5.0%~8.0%之间。上述信托资金用于向借款人发放信托贷款,用于偿还其信用卡账单。
据了解,该计划中涉及的一家互联网金融平台作为中信信托的合作机构,通过线上借款平台获客、引流并推荐客户至中信信托。
另外,除了上述产品以外,近期发行的、涉及消费金融的产品还有“渤海信托惠安54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爱建信托·分期乐1号消费金融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的资金用途均为向受托人(信托机构)审核通过的自然人发放个人消费贷款。
据了解,上述信托产品属于“助贷模式”的消费金融业务,既“对接C端”“直接向个人放款”。
其通常的做法是,信托公司成立“个人消费信贷类”集合信托计划后,消费金融服务机构推荐合格借款人,由信托公司审核后直接与个人签订消费金融信托贷款合同并发款,借款人直接向信托公司还款。助贷平台不再直接向借款人收取任何费用,而是由信托支付给助贷机构服务费。
对此,有行业人士提出质疑,信托公司直接向个人发放消费现金贷,是否可能涉嫌“现金贷”?
据《中国经营报(博客,微博)》报道,在2017年监管部门整顿“现金贷”业务时,有信托业内人士提出,信托公司要转变业务模式,向有场景的消费金融业务、房抵贷业务等方向转变。
此外,北京某信托公司高管人士亦曾对《中国经营报》坦言,“其实我们都想扩大到C端,但由于监管态度不明朗,迟迟没有推进。”
可见,对于个人信贷业务,部分信托机构一直在观望并寻找实施机会。
那么,对于在信托消费金融业务中直接向个人发放贷款,监管的态度又是什么?
对此,西藏银监局曾对西藏信托下发的一份监管批复文件,或可猜测监管态度。
2018年10月11日,就西藏信托《关于就开展信托个人贷款业务变更部分要素的请示》,西藏银监局同意其在抵押率不超过70%的前提下,按需适当调整信托贷款额度,并要求做实抵押担保及贷后管理。
同时,当地银监局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否决了变更融资主体范围的申请。西藏银监局认为,“将未在工商登记中列示,但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情况(如‘代持’或‘暗股’)纳入融资主体范畴,仅通过企业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难以合法有效证明其股东有效身份,借款人挪用贷款用于非经营用途的可能性较大,存在违规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的风险。”
此外,2015年9月,北京银监局曾发布过《关于加强信托公司个人信托贷款业务风险防范的通知》。据信托业内人士分析,该通知文件默许了信托公司开展个人贷款业务,但同时为信托公司设置了很多开展个人信托贷款业务的必要条件。比如搭建个贷业务IT系统、尽调阶段确定贷款材料和贷款人身份的真实性、贷款审查实施独立审批、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给贷款外包机构等。
资深信托研究员袁吉伟表示,监管方面并没有单独针对信托的个人贷款业务规范,主要还是按照一般的金融机构规范去做,诸如不能做现金贷等;信托公司的具体业务边界的把控还在地方监管部门,各地差距很大,有必要加强业务政策的制定。
另外,有《中国经营报》记者从多家信托公司内部人员处了解,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个人消费贷款业务,都需要向当地银监部门申请批复。而监管审核的条件包括资本实力、风控系统、涉诉情况等。
华东某信托公司业务经理对《中国经营报》表示,各地银监局从防控风险的角度考虑,都会进行规范,提出要求。有的地区要求比较严,甚至导致无法开展此项业务。
消费金融陷入诉讼纠纷
信托公司激进之路挑战不断
2009年以来消费金融的一系列利好政策,极大鼓励和支持了国内消费金融市场的发展,并有效促进了国内消费市场的繁荣和居民消费结构的不断升级完善。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信息通信技术等对消费金融领域的深度渗透,消费金融成为众多市场机构竞相逐利的舞台,个人消费贷款过程中出现的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利率畸高、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因此,自2015年起,监管部门开始加大了对互联网金融的整治力度,消费金融业务在经历一段爆发式无序增长的阶段后,也逐渐走向规范有序。中国人民银行于2015年7月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2016年8月,中国银监会等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业务活动进行规范;2017年11月,《关于立即暂停批设网络小额贷款公司的通知》要求全国各省(区、市)暂停批设互联网小贷牌照;2017年12月,《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和《小额贷款公司网络小额贷款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分别对“现金贷”业务和网络小贷业务进行了规范整治。
然而,据科技金融在线了解,当下信托公司在开展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时依旧面临不少挑战。例如,在消费金融信托业务方面比较激进的“外贸信托”,近段时间,面临的风险问题便比较突出。
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2019年至今,短短两个月时间,外贸信托与个人之间裁判文书就已超过10份,案件类型主要为借款合同纠纷。相关司法判决书和公开报道中,对于外贸信托个贷业务涉嫌套路贷、砍头息、高利贷、暴力催收等的质疑声不断。
比如“支付的利息、服务费、担保费等实际支付金额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达到25.2%”。
除了个贷业务合规问题,风控问题对大部分信托公司而言亦是一大难题。事实上,相对于传统信托业务,消费金融信托业务的贷款对象为众多个人消费者,其特点是小而分散,放款笔数多、频次高,客户群体异常复杂。
据了解,外贸信托、中信信托、渤海信托等公司自建风控体系。但是,对于个贷业务处于起步阶段的信托公司而言,建设一个高效契合的风控系统并非一蹴而就的。资深信托研究员陈海彬表示,系统都是人建的,建一个合格高效的IT风控系统并非易事,需要靠经验一点一滴的积累。
因此,有的公司则会购买消费金融技术服务来实现消费贷款风控。
据了解,同牛科技便是通过自身SAAS系统帮助信托公司部署消费金融业务,包括华宸信托、粤财信托、国民信托、西部信托、等6家信托公司。
结语
2019年是信托机构重要的转型之年,为顺利实现信托机构消费金融业务的转型,科技金融在线认为,需要信托公司与外部企业紧密合作,推进顶层产品决策设计与风控理念的深化,在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下快速形成独有的竞争优势。
*上述部分资料源于《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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